郑团文〔2009〕94号
共青团郑州市委
关于修改印发《郑州市青年文明号管理办法》的通知
市各有关单位、市属各级团组织:
为深入实施青年文明号“五个一工程”,继续深化“青年文明号”创建活动,使之更加规范化、科学化、制度化,促进活动广泛、深入、持久、健康地发展,在总结经验、充分听取各界意见的基础上,结合我市发展实际,经郑州市青年文明号活动组委会研究决定,对原《郑州市“青年文明号”管理办法》(郑团文〔2006〕25号)进行部分修改完善,以适应新时期青年文明号创建的实际需求,更好地指导全市青年文明号创建活动的有效开展。现将修改后的《郑州市青年文明号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单位、各行业自身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共青团郑州市委
郑州市“青年文明号”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青年文明号领导机构
第三章 青年文明号与青年岗位能手的条件及评选
第四章 青年文明号活动表彰与奖励
第五章 青年文明号活动考核与管理
第六章 青年文明号活动标识文化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青年文明号活动是由共青团组织发起,各行业(系统)共同组织实施,以弘扬高度职业文明,创造一流工作业绩为宗旨,动员、组织广大职业青年以岗位建设、岗位创优为重点,以先进典型为导向的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是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设需求,培养造就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合格劳动者的重要途径;是服务我市工作大局,凝聚青年、服务青年、带领青年岗位成才、建功立业的有效形式。
青年文明号活动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着力培养理想远大、信念坚定的新一代,品德高尚、意志顽强的新一代,视野开阔、知识丰富的新一代,开拓进取、艰苦创业的新一代的总体目标,以倡树职业文明为核心,以行业管理规范为标准,以科学管理为手段,以立足本职工作弘扬奉献精神,传播信用文化为出发点和落脚点,由争创“青年文明号”和争当“青年岗位能手”组成。
青年文明号是指在工作岗位上创建并经过活动组织管理部门认定的体现高度职业文明、创造一流工作成绩的青年集体。
青年岗位能手是指在工作岗位上作出显著成绩并经过活动组织管理部门认定的青年职工。
青年文明号活动旨在引导青年增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自主意识、竞争意识、效率意识、民主法制意识和开拓创业精神,树立以爱岗敬业、诚实守信、办事公道、服务人民、奉献社会为内容的职业道德和为人民服务的道德观,展示奋发向上的精神风貌,为经济社会协调发展贡献力量。
青年文明号活动应贯彻以下基本要求:
(一)坚持服务大局。动员、组织、引导广大职业青年做好本职工作,立足岗位成才,参与社会公共事务的管理,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建设。
(二)坚持以人为本。从青年需求出发,创新载体,扩大覆盖,优化青年成长成才的社会环境,不断为青年发展提供物质基础和智力支持。
(三)坚持争创青年文明号集体与争当青年岗位能手活动有机结合。注重社会、经济和人才效益的全面提升,树立人才一流、管理一流、业绩一流、服务一流、文化一流意识,使两者相互促进,共同发展。
(四)坚持青年文明号活动群众性与先进性并举的原则。既注重量的提升,又要确保创建活动的实效,在数量扩张与品牌建设上下功夫。
青年文明号活动每年度评选一次。
(五)坚持党政统一领导,团组织具体操作,实现上级组织指导与行业创建的有机结合。加强团的组织建设,参与创建活动的行业必须设立团组织,完善团的工作机制,活跃团的活动;建立以党政领导挂帅,共青团发挥协调服务作用,有关部门密切配合的行业青年文明号创建活动组织机构,指导基层创造性地开展活动。
(六)坚持动态管理,不搞荣誉终身制。实行挂(摘)牌与经常性考核、年度注册制度。注重平时业绩考核与评选命名相一致。考核要有具体标准,同时征求主管部门、特邀监察员的意见。
(七)坚持开拓创新。确立创建第一的观念,着力推进创建工作的组织创新、机制创新、制度创新、管理创新和服务创新,不断丰富青年文明号活动的思想内涵,促进青年文明号活动深入、持久、健康发展。
第二章 青年文明号领导机构
第一条 团市委、市直各有关行业(系统)主管部门共同组成的郑州市青年文明号活动组委会,是全市青年文明号活动的最高组织管理机构。组委会办公室设在团市委城区部,承担具体组织协调服务工作。各县(市、区)应参照成立相应机构。
第二条 各级团组织和同级行业(系统)主管部门是本级青年文明号活动的主要组织者。要负责开展青年文明号创建活动,统一部署。
第三条 行业(系统)主管部门会同团组织开展本行业(系统)青年文明号创建工作,讨论和决定青年文明号活动的有关重要事项;统筹安排有关青年文明号活动的开展工作;共同考核、评选青年文明号和青年岗位能手。
第四条 行业(系统)主管部门要把握行业青年文明号活动开展动向,及时与团组织交流沟通情况,提出青年文明号活动的建设性意见和合理化建议,会同团组织一道开展好行业(系统)创建活动。
第五条 对已经全面开展创建活动的行业(系统),该主管部门应征求团组织的意见,并会同团组织进行考核、评选工作;对未开展创建活动的部门,其青年岗位、青年集体和青年工程,与已经开展创建活动的行业(系统)在业务上有隶属关系的,可以列入隶属行业(系统)的考核评选工作,报团组织备案。
第六条 各级团组织负有协助各级行业(系统)主管部门开展好该行业(系统)青年文明号活动和管理的责任。要加强对行业(系统)青年文明号活动的指导,协助建立标准化、规范化、科学化的管理制度,推动行业(系统)青年文明号活动持续健康发展;帮助建立正规的培训制度,提高行业(系统)青年文明号负责人队伍素质;主动向行业(系统)主管部门提出对青年文明号集体超龄负责人的卸职离任意见和推荐任用建议。
第三章 青年文明号和青年岗位能手的条件及评选
第一节 青年文明号
第七条 凡以职业青年为主体的集体、岗位和工程,团的组织健全,青年工作扎实有效的,可以争创青年文明号。
1、年龄在35周岁以下的青年人数不低于集体总人数的60%;
2、有一定数量的青年岗位能手;
3、集体领导班子中有一位年龄不超过35周岁的负责人。
第八条 争创集体应做到:
1、政治立场坚定,自觉贯彻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积极执行党和国家的政策,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模范遵守本行业(系统)、本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服务规范;
2、弘扬文明新风,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努力学习业务,钻研技术,掌握做好本职工作必需的知识和技能,争当青年岗位能手;
3、体现高度职业文明,敬业爱岗,注重信用,获得较高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人才效益;
4、热心社会公益事业,开展经常性志愿服务活动,甘于奉献;
5、创建活动富有实效,有明确的创建规划、细化的创建标准、醒目的创建标识、有形的创建载体。
第九条 争创郑州市青年文明号的集体,要填写青年文明号创建申请书,集体负责人要参加青年文明号有关知识培训,在获得号长资格、集体争创资格认定后,才能成为青年文明号创建候选单位。
第十条 郑州市青年文明号评选采取自下而上、逐级考核推荐的办法进行。
第十一条 推荐、评选工作要严把质量关,被推荐的青年集体要具有先进性和代表性,事迹要有说服力。
第十二条 “青年文明号”评审实行公示制。采取自行公示和集中公示相结合的办法。凡申报“青年文明号”的单位必须在工作场所的醒目位置张贴公示,将申报单位的自然情况、创建情况、申报情况、管理部门监督电话及通讯地址、电子信箱等公布于众,主动接受群众监督。自行公示时间不少于15天,集中公示由市级“青年文明号”活动领导小组将申报名单集中在媒体上公示,公开接受社会监督,时间不少于15天。
第十三条 连续两年复审合格的市级“青年文明号”可推荐申报省级“青年文明号”。推荐时需先由各行业(系统)主管部门会同团市委协商初步意见,确定重点培养对象,再根据创建情况,经团市委和行业(系统)主管部门同意后上报。
第二节 青年岗位能手
第十四条 年龄在35周岁以下的职业青年,可以申报青年岗位能手。
第十五条 青年岗位能手应做到:
1、认真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践行社会主义荣辱观,模范执行本行业、本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
2、忠诚事业,热爱本职工作,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3、钻研业务,熟练掌握本岗位各项业务技能和知识,岗位技能高于岗位规范标准;
4、安全、优质、超额完成本岗位各项年度考核指标,且业绩突出;
5、在技术、管理、营销、服务等方面拥有创新成果,并创造出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十六条 青年岗位能手评选采取自下而上、逐级考核推荐的办法进行。青年岗位能手的产生要以岗位训练为基础,以岗位规范为标准,评价与评选相结合。
第四章 青年文明号活动表彰与奖励
第十七条 通过评选获得青年文明号称号的集体和青年岗位能手的个人,青年文明号活动组委会下发文件予以表彰,对青年文明号集体授予青年文明号牌匾,对青年岗位能手获得者颁发荣誉证书。
第十八条 各级青年文明号活动组织管理部门要大力宣传青年文明号集体和青年岗位能手的先进事迹,营造有利于青年文明号活动开展的社会氛围。
第十九条 各部门、各单位要把获得青年文明号称号的集体负责人和青年岗位能手作为青年人才加以重点培养,为其提供学习和锻炼机会。
第二十条 基层单位要制定并落实奖励措施,从工资奖金、学习深造、晋级晋职等方面对青年文明号成员和青年岗位能手实行奖励,有条件的纳入本单位奖励序列。
第二十一条 各级青年文明号活动组织管理部门可在表彰青年文明号的同时,表彰在组织开展青年文明号活动中业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
第五章 青年文明号活动考核与管理
第二十二条 郑州市青年文明号管理实行年度考核,动态管理。命名实行届期制,每届五年,每年均需复审认定,五年届满从新争创。
第二十三条 郑州市青年文明号活动组委会设立青年文明号监察委员会,加强对全市范围内青年文明号的检查、考核和监督管理。各单位应参照成立相应机构。
第二十四条 凡获得青年文明号称号的集体,要在工作现场的醒目位置悬挂相应级别的青年文明号牌匾及有关规定证物。
第二十五条 青年文明号牌匾必须由授予该青年文明号称号的活动组织管理部门制作。
第二十六条 届期内,各级青年文明号监察委员会要采取多种方式,加强对青年文明号的日常考核监察。日常考核监察结果,是青年文明号年度继续认定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七条 届期内,在考核、监督过程中,对存在问题的青年文明号,监察委员会下发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到期整改不合格的,撤销其青年文明号称号,摘除其青年文明号牌匾。
第二十八条 届期内,凡青年文明号自然条件发生以下其中任一变化的,即取消其青年文明号称号,允许其将青年文明号牌匾留作纪念,但不得继续在公共场所悬挂。
1、集体中35周岁以下青年比例低于60%;
2、负责人中年龄均超过35周岁;
3、集体成员一次性变动比例高于50%。
第二十九条 届期内,凡青年文明号集体或其成员发生以下任一情况者,予以硬淘汰。取消其市级“青年文明号”称号,摘掉牌匾,通报全市。
1、集体中有违法、违纪现象发生;
2、在日常工作中发生重大责任事故;
3、被新闻媒体曝光,群众反映强烈,经调查情况属实。
第六章 青年文明号标识文化
第三十条 青年文明号标识文化是以青年文明号活动定位、青年文明号教育理念为核心,对青年文明号内外部管理以及其他以视觉和听觉等为手段的各个方面,进行组织化、系统化、形象化的综合设计,力求使青年文明号活动以统一的形态显现于社会大众面前,产生出良好的青年文明号形象。
第三十一条 青年文明号活动努力塑造“务实高效的工作作风,熟练过硬的业务本领;诚实守信的职业道德,甘于奉献的时代精神;勤奋学习的终身追求,争创一流的业绩理念;风华正茂的团队形象,质朴优良的品牌内涵”的先进文化。
第三十二条 青年文明号标识文化,是青年文明号先进文化发展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可以有效地调动广大职业青年和社会各阶层组织参与青年文明号活动的积极性和自觉性,促进青年文明号管理规范化、科学化。
第三十三条 青年文明号活动标识文化产品主要包括:青年文明号活动标识、青年文明号牌匾、青年文明号信用公约标牌、青年文明号节约公约标牌、青年文明号服务卡、青年文明号徽章、青年文明号之歌等。
(一)青年文明号活动标识的内容为“青年文明号”五字及“Y”字母组成。整个标识寓意为成长在中华广阔大地上的广大青年集体在创建青年文明号的实践中,用青春、热情和双手提供优质服务,真情奉献社会,以实际行动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作贡献。
(二)青年文明号牌匾的内容为“青年文明号”五字、有效期、起始年度及命名单位(时间)落款。
(三)青年文明号信用公约标牌的内容为“诚信为本,有诺必践,恪尽职守,率先垂范”十六字及“郑州市青年文明号活动组委会”及其有关文字。标牌由郑州市青年文明号活动组委会办公室统一制作。
(四)青年文明号节约公约标牌的内容为“厉行节约,从我做起,岗位增效,率先垂范”十六字及“郑州市青年文明号活动组委会”及其有关文字。标牌由郑州市青年文明号活动组委会办公室统一制作。
(五)青年文明号服务卡是在社会窗口行业青年文明号集体中实行的,以优质服务为基本内容,以事先承诺为基本手段,以直接向服务对象发送服务卡为基本形式的一个群众性职业文明建设的活动载体。
青年文明号服务卡按级别不同,统一名称为“××(级别)青年文明号服务卡”,发卡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使用其它名称。
(六)青年文明号徽章是青年文明号集体成员在日常工作中,向社会展示风采和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监督的标志。青年文明号成员在工作岗位、参加集体活动时,应佩戴青年文明号徽章,其位置在左胸前,法律对制式服装有特殊规定的除外。徽章由郑州市青年文明号活动组委会办公室统一制作。
(七)《青年文明号之歌》由任卫新作词,刘青谱曲,是一首旋律优美,健康向上的青年歌曲,充分体现了青年文明号活动的宗旨和内涵,充分展示了青年文明号敬业爱岗、无私奉献的精神风貌。青年文明号集体及争创集体要积极传唱《青年文明号之歌》,并形成机制,在召开有关会议、举办重大活动、进行宣传教育时演唱或播放这首歌曲,以激发青年文明号集体的荣誉感和使命感,扩大青年文明号活动的社会影响力。
第三十四条 青年文明号字体(江泽民同志手迹)和活动标识图样不得用于商业性活动。
青年文明号字体和标识图样的使用范围是:青年文明号牌匾制作;青年文明号工作现场以及会标、证件、证书的制作等;青年文明号网站的制作;青年文明号活动印刷品、宣传画(册)的制作等。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级及其以下“青年文明号”。
第三十六条 县(市)区,各行业(系统)及各单位可根据实际,参照本办法制定不同层次“青年文明号”管理办法,并报上一级“青年文明号”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三十七条 郑州市“网络青年文明号”管理办法参照《郑州市“网络青年文明号”管理办法》(试行)之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郑州市“青年文明号活动”管理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郑州市“青年文明号”管理办法》(郑团文〔2006〕25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将在实行的过程中,不断总结实践经验,加以完善。本办法的修改、变更、解释权归郑州市青年文明号活动组委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