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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少年法律知识

时间:2011-12-13  来源: 

青少年法律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1、制定《未成年人保护法》的目的是什么? 

答: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未成年人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把他们培养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事业接班人。 

2、什么是未成年人? 

答:未成年人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 

3、保护未成年人的工作,应当遵循哪些原则? 

答: 保护未成年人的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二)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 

(三)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的特点; 

(四)教育与保护相结合。 

4、未成年人的哪些权益受国家保护? 

答: 国家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5、保护未成年人的责任人有哪些? 

答:保护未成年人,是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和其他成年公民的共同责任。 

6、学校能否开除未成年学生? 

答:能,但学校应当尊重未成年学生的受教育权,不得随意开除未成年学生。 

7、学校为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应对未成年学生进行哪些方面的教育? 

答:学校应当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对未成年学生进行德育、智育、体育、美育、劳动教育以及社会生活指导和青春期教育。 

8、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在对犯错误的未成年学生和儿童进行批评教育时,不得有什么行为? 

答: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9、未成年人能否进入营业性舞厅? 

答: 营业性舞厅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有关主管部门和经营者应当采取措施,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 

10、在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场所能否吸烟? 

答:任何人不得在中小学、幼儿园、托儿所的教室、寝室、活动室和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室内吸烟。 

11、哪些公共场所应当对中小学生优惠开放? 

答:博物馆、纪念馆、科技馆、文化馆、影剧院、体育场(馆)、动物园、公园等场所,应当对中小学生优惠开放。 

12、国家对提供给未成年人阅读或观看的图书、报刊、音像制品在内容上有什么禁止性规定? 

答: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向未成年人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淫秽、暴力、凶杀、恐怖等毒害未成年人的图书、报刊、音像制品。 

13、企事业单位能否招用未满十六岁的未成年人? 

答: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招用未满十六岁的未成年人,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14、任何组织和个人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招收已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的,不得安排其从事哪些劳动或作业? 

答:过重、有毒、有害的劳动或者危险作业。 

15、未成年人有没有个人隐私权? 

答: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 

16、父母能否拆阅未成年人的信件? 

答:除无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的信件可以由其父母代为开拆外,其他未成年人的信件,其父母不得开拆。 

17、未成年人的智力成果是否由其父母享有? 

答:由其自己享有。国家依法保护未成年人的智力成果不受侵犯。 

18、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的处理方针和原则是什么? 

答: 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19、依法对未成年人羁押或关押,是否可以将他们与成年人羁押或关押在一起? 

答:不能。应当与成年人分别羁押或关押。 

20、对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是否可以公开审理? 

答: 十四周岁以上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般也不公开审理。 

21、未成年人有没有继承权? 

答:有。人民法院审理继承案件,应当依法保护未成年人的继承权。 

22、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害人或者其监护人应如何处理? 

答: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害人或者其监护人有权要求有关主管部门处理,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3、《未成年人保护法》是何时生效的? 

答:1992年1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1、制定《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目的是什么? 

答:保障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培养未成年人良好品行,有效地预防未成年人犯罪。 

2、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则是什么? 

答: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立足于教育和保护,从小抓起,对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及时进行预防和矫治。 

3、什么是为预防未成年人犯罪而实行的综合治理? 

答: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在各级人民政府组织领导下,实行综合治理。 
政府有关部门、司法机关、人民团体、有关社会团体、学校、家庭、城市居民委员会、农村村民委员会等各方面共同参与,各负其责,做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为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4、对未成年人进行预防犯罪的教育的目的是什么? 

答:增强未成年人的法制观念,使未成年人懂得违法和犯罪行为对个人、家庭、社会造成的危害,违法和犯罪行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树立遵纪守法和防范违法犯罪的意识。 

5、谁对未成年人的法制教育负有直接责任? 

答: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对未成年人的法制教育负有直接责任。 

6、经营场所能否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 

答:任何经营场所不得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 

7、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能否被应许脱离监护单独居住? 

答:不能。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让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监护单独居住。 

8、能否在中小学校附近开办营业性歌舞厅、营业性电子游戏场所? 

答:不能。 

9、被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遗弃、虐待的未成年人,应如何保护自己的权益? 

答:被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遗弃、虐待的未成年人,有权向公安机关、民政部门、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或者学校、城市居民委员会、农村村民委员会请求保护。被请求的上述部门和组织都应当接受,根据情况需要采取救助措施的,应当先采取救助措施。 

10、学校对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未成年学生能否取消其学籍? 

答:对于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未成年学生,在人民法院的判决生效以前,不得取消其学籍。 

11、《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是何时生效的? 

答:1999年1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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